醫藥網7月11日訊 在我國新版GMP第二條就明確要求:企業應當建立藥品質量管理體系。 定期(至少每年一次)的質量管理審評,是為了評價藥品質量管理體系的現狀,以判斷其適宜性、充分性和有效性,從而找出需要完善或改進的方面,確保質量管理體系能得到持續改進所必須開展的一項活動。 質量管理評審,首先是要審核質量管理體系目標的完成情況。另外,就是評估用于監測質量體系中過程有效性的績效指標,如產品質量投訴與召回、偏差、CAPA與變更管理;委托生產(外包)的信息反饋;風險評估、趨勢分析和審計等自我評價流程;藥監部門的官方檢查以及合作方審計等外部評估。 我們絕不能將自檢與質量管理評審相混淆,以自檢代替質量管理評審,因為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。 (1)二者性質不同:自檢屬于戰術控制。管理評審屬于戰略控制。 (2)目的不同:自檢目的在于監控GMP的執行情況,評估企業是否符合GMP要求,并提出必要的糾正預防措施。管理評審的目的在于研究制藥質量體系目標的完成情況;評估用于監測制藥質量體系中過程有效性的績效指標(如投訴、偏差、CAPA和變更管理流程;外包活動的信息反饋;自我評價<包括風險評估、趨勢分析及內審>);外部評估(如官方檢查以及客戶審計)等各方面的信息,解決體系適宜性、充分性、有效性方面的問題。 (3)二者組織者不同:自檢由質量管理部門組織,并與被審核活動無直接責任關系的其他審核人員具體實施。管理評審由最高管理者主持實施,公司的技術管理層人員、質量主管、各部門負責人、關鍵質量管理人員均必須參與。 (4)二者依據不同:自檢主要依據包括GMP等法規、公司文件、合作方的合同等。管理評審則主要依據質量體系內、外部檢查結果、工藝性能和產品質量的定期回顧、客戶滿意度調查(含產品質量投訴與召回)、過程業績及產品符合性、糾正預防措施的狀況等。 (5)二者輸出不同:自檢時,對雙方確認的不符合項,由被審核方提出并實施糾正措施,由審核組長編制自檢報告。自檢的輸出是質量管理評審輸入的重要內容。質量管理評審則往往涉及文件修改、機構或職責調整、資源增加等,其輸出是公司計劃(包括下年度的目標、目的和活動計劃)的輸入,是對質量管理體系及其過程有效性和與顧客要求有關的檢測/校準活動的改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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